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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东湖高新团体股份有限公司

小余冒 发表于 2018-9-12 06:58:5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湖北武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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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让新疆旭日环保股份有限公司部分股权的一审判断结果希望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包管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卖弄记载、误导性报告大概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正确性和完备性负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告急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已讯断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职位:原告
●涉案金额:人民币480万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案讯断为一审判断,停止公告日无法确定后期是否会进入二审步伐,后续实行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现在暂无法判定对公司利润的影响。
2017年9月11日,武汉东湖高新团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九次集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拟转让新疆旭日环保股份有限公司部分股权的议案》,同意公司在依法设立的产权生意业务机构以公开挂牌方式转让持有参股公司新疆旭日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旭日环保”)不凌驾700万股(占其评估基准日总股本10.77%)。
2017年11月16日,公司在授权范围内与丁辉(自然人)就转让旭日环保部分股权变乱签订了《湖北省参股股份转让产权生意业务条约》,将公司持有旭日环保200万股以人民币2,400万元转让给丁辉(自然人)。
经公司多次敦促丁辉仍未推行条约任务,公司遂启动诉讼步伐,2018年4月16日武汉东湖新技能开辟区人民法院受理该案件。
上述信息详见2017年9月12日、11月17日、2018年4月20日公司指定信息披露报刊和上海证券生意业务所网站《武汉东湖高新团体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拟转让新疆旭日环保股份有限公司部分股权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7-078)、《关于公司签订新疆旭日环保有限公司部分股权转让条约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7-092)、《关于转让新疆旭日环保股份有限公司部分股权的希望公告》(公告编号:临2018-037)。
一、本次诉讼根本情况
原告:武汉东湖高新团体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丁辉
本次诉讼及案件的根本情况,详见公司于2018年4月20日公司指定信息披露报刊和上海证券生意业务所网站《关于转让新疆旭日环保股份有限公司部分股权的希望公告》(公告编号:临2018-037)。
二、诉讼的案件事实、请求及其来由
1、案件事实及来由
2017年9月15日,原告在武汉光谷团结产权生意业务所官网登载拟转让其持有的新疆旭日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旭日环保)200万股股份的转让公告,公告期间内被告登记了受让意向并向武汉光谷团结产权生意业务全部限公司缴纳了240万元包管金。
2017年11月16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产权生意业务条约》。条约约定:原告将正当持有的旭日环保200万股股份转让给被告,被告应在2017年11月23日前一次性付出转让价款2400万元。如被告逾期付款5日,原告有权解除条约,并要求被告按照该条约转让价款的20%负担违约责任。
因被告未在条约约定期间内付出转让价款,原告先后于2017年11月29日、2018年1月2日两次向被告发函催收,但被告未作任何回应。
2、诉讼请求
(1)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产权生意业务条约》;
(2)判令被告付出违约金480万元;
(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丧失436,000元;
(4)判令被告负担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律师代理费等费用。
三、诉讼案件讯断情况
武汉东湖新技能开辟区人民法院审理后,根据相干法律做出如下讯断:
1、解除原告武汉东湖高新团体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丁辉于2017年11月16日签订的产权生意业务条约;
2、被告丁辉于本讯断收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武汉东湖高新团体股份有限公司付出违约金480万元;
3、驳回原告武汉东湖高新团体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不服本讯断,可在讯断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大概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案讯断为一审判断,停止公告日无法确定后期是否会进入二审步伐,后续实行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现在暂无法判定对公司利润的影响。公司将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希望情况举行相应的会计处理惩罚。如本案有新的希望情况,公司将一连推行信息披露任务,敬请投资者留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能开辟区人民法院民事讯断书(2018)鄂0192民初1708号。
特此公告
武汉东湖高新团体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八年九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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